1. 為什么要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答: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體現(xiàn)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2. 哪些傳統(tǒng)文化可以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
(四)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
(五)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3. 個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嗎?如何申請?
答:根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十五條 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xiàn)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 如何申請成為非遺傳承人?
答:根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zhí)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guī)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公布。
5. 非遺傳承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根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講學以及文藝創(chuàng)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享受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傳承人補助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文化主管部門予以支持;
(四)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